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08年度,22號
KSEV,108,雄訴,22,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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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訴字第22號
原   告 洪尚騰 
被   告 馬蔡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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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