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朴浩成即春川韓風館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對被告禮仁通寶大樓管理委員會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4,1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