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264號
KSEV,108,雄補,1264,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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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朴浩成即春川韓風館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對被告禮仁通寶大樓管理委員會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4,1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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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