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吳仲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於Dcard 平台代號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
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名譽損失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部分,為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另原告聲
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於網路論壇Dcard 心情版上刊登如起訴書附
件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達30日以上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0 元(計算式:1,550 元
+3 ,000 元=4,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