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209號
KSEV,108,雄補,1209,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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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王其燦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洪惠真袁楚葳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0,1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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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