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196號
KSEV,108,雄補,1196,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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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洪瑞蘭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0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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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