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080號
KSEV,108,雄補,1080,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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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送達代收人 李唐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王文泓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2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1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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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