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呈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登芳、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