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31號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黃靜美 陳麗智 林彥甫 被 告 梁秀蜜 梁秀玉 梁南容 梁紋景 蔡嵐羽 梁舜傑 梁鈞翔 梁佳騏 兼 上 三人法定代理人 黎金鶯 兼上 五人訴訟代理人 蔡昌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八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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