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1767號
KSEV,108,雄小,1767,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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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7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莊信宇(原名蕭信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眾銀行)申辦個人信用貸款,自借款始日起除規定免 收利息之期間外,自前項期間屆滿後次日起,利率為年息18 .25%,每月應償付當月最低應付款,如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 部到期,自應繳日(即到期日)起按年息20% 計付利息,詎 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5,957元(含本金 20,000元、利息5,957 元,下稱系爭債權),嗣於民國92年 9月3日大眾銀行將系爭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再於93年10月27日讓與原告,被告屢經催討均未還 款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見院卷第19頁) ,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分攤表、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 權讓與證明書、被告戶籍謄本為證(見院卷第4頁至第9頁)



,又經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等,並就 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據此,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及利息,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1,000元(見院卷第2頁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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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