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357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張貴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查相對人住所地 係在高雄市大樹戶政事務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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