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8年度,69號
KSEV,108,雄勞簡,69,2019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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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陳岳陽 
被   告 有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筱雯 
訴訟代理人 高華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 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7,578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41,4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補提撥52,517元至原告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是原告減縮及變更聲明後,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93,991元,未逾10萬元,屬應適用小額程序事件。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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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