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小字,108年度,67號
KSEV,108,雄勞小,67,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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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67號
原   告 王琡雅
被   告 勤業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自民國104 年9 月21日起受僱被告,由被告派駐至訴外人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行政事務之協力,惟被告因故歇業,尚積欠108 年5 月工資新臺幣(下同)25,056元、預告工資24,4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854 元、資遣費44,564元,計96,874元。伊已提出積欠工資項目表、員工薪資條、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薪資入帳郵局明細、員工刷卡紀錄、被告勞保費欠費明細資料、被告勞退欠費明細、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離職證明等資料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惟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具狀聲明或陳述,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訴請被告給付96,874元及給付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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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業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