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凱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
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71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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