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2110號
KSEV,107,雄簡,2110,2019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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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瑋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幸容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4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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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鑫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