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582號
原 告 陳政良
訴訟代理人 林迪重
被 告 朱一良
訴訟代理人 陳慧瑜
龔善偉
劉佩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之內容,應更正如後所示之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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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座落位置(地號/建│權利範圍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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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高雄市三民區大港│400000分之 │
│ │段0000-0000、 │2574 │
│ │0000-0000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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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高雄市三民區大港│全部 │
│ │段14372建號(門牌│ │
│ │號碼高雄市三民區│ │
│ │九如一路838巷2號│ │
│ │7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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