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08年度,140號
MKEV,108,馬小,140,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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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小字第14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許○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未據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茲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 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馬公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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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