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小字,108年度,142號
KMEV,108,城小,142,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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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城小字第1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戴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87元,及其中新臺幣9,915元自民國93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8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唐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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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