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8年度,530號
FYEV,108,豐補,530,201908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30號
原   告 張石松 
原   告 張石連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張博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博傑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
  幣(下同)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應提出東勢區下新段第351 '352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
  簿謄本,並被告張博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