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01號
原 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特定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274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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