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8年度,473號
FYEV,108,豐補,473,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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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4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崇維等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21
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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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