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若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22 元,應徵裁判
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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