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8年度,531號
FYEV,108,豐簡,531,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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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31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張庭菲(原名張秒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8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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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