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秩字,108年度,41號
FYEM,108,豐秩,41,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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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
被移送人  賴勝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8月 1日以中市警和分偵字第10800103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勝榮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7月28日20時26分許。(二)地點:臺中市○○區○○路○段○○○街00號。(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及照片等 事證,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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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