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麗金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韓麗金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及 現金卡使用,詎嗣後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62569 號債權憑證在案。 是相對人韓麗金迄今已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18,239 元及依執 行名義所應清償之利息等。相對人韓麗金於積欠債務後,雖 經聲請人積極催討,惟至今仍未完全清償上開債務。而聲請 人查詢相對人韓麗金之相關資料後發現,相對人韓麗金於民 國104 年3 月26日將雲林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土 地及同段00000-000 建號建物(下合稱為系爭不動產)之所 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驄文,後相對人陳驄 文又於104 年11月12日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以贈與為原因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 動產以清償相對人韓麗金之上開債務。是聲請人為保障上開 債權而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陳**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4 年 11月12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 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驄文所有,如相對人 陳**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及請求相對人陳驄文應將系 爭不動產於104 年3 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並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韓麗 金所有,如相對人陳驄文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應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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