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8年度,464號
HLEV,108,花小,464,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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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4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鄭紫晴即鄭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東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條文之規 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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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