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358號
KSYV,108,家救,358,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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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于OOO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于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8年度家補 字第983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各1份等件 為證,以為釋明,且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 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聲請,亦認定聲請人符合該會受法律 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同意就其與相對人間之請求離婚事 件准予扶助等情,有准予扶助審查表1份附卷可參,本院認 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之請求本 院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 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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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