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354號
KSYV,108,家救,354,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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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袁耕元 

代 理 人 王叡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吳翎嘉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10 8年度家補字第968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家事聲請狀、戶 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 詢問表、審查表、本院開庭通知書等件為證,以為釋明;且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 助聲請,亦認定聲請人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 準,同意就其與相對人間之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予以部 分扶助等情,故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 定。又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 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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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