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483號
KSYV,108,婚,483,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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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483號
原   告 王正斌 


被   告 李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2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分別 於108 年3 月11日、108 年6 月10日向原告住居所送達,寄 存送達已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仍未補 正,此有卷附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參 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請檢附抗告理由狀,並依對造人數一併提出相同數量之繕本),且應一併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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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