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426號原 告 鍾兆美 代 理 人 陳梅珍 被 告 梁福文 代 理 人 林淑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法官李怡靜為受命法官,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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