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44號
原 告 洪中正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起訴之聲明,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交通裁決事件訴
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37條之3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起訴之聲明且誤載被告機關,致
有程式上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應記
載被告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訴之聲明記載為原處分撤銷)
,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