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69號
原 告 張簡大川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鄭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訟應提出裁決書影本;並應於起訴時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 第1款及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核有上開訴訟要件之欠缺。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8年6月24日以108年度交字第169號裁定命原 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6月28日寄 存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 答表(最後查詢日期108年8月12日)在卷可稽,其起訴程式 於法不合,且經命補正,逾期不補,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