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曾虹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 張,因不慎 遺失,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 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7 張經本院於108 年1 月7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 第45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 聲請,於108 年1 月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8 年 6 月16日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維護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 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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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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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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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6L42413 │股票 │1 │3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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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6L62179 │股票 │1 │300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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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B3365 │股票 │1 │60 │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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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B1875 │股票 │1 │67 │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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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64056 │股票 │1 │18 │ │
│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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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67806 │股票 │1 │74 │ │
│0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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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58101-6 │股票 │1 │41 │ │
│0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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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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