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67號
KSDV,108,除,167,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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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吳韻萱 
代 理 人 吳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 紙,已依 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90 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公示 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4 紙無效等語。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 程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 亦有效力。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已依上述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將催告持有人申 報權利之裁定內容刊登在民國107 年11月30日太平洋日報, 經聲請人提出之該份報紙1 份為證,及本院調取上開裁定卷 宗查核無誤。而於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即自最後刊登日 起算4 個月內(最末日為108 年3 月29日),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108 年5 月8 日聲請除權判決,也 未逾3 個月之聲請期限,迄今仍無他人主張申報權利,故准 許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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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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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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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1│(原名:○○生物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00│○○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4 │股票 │1 │1000 │ │
│02│(原名:○○生物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00│○○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6 │股票 │1 │1000 │ │
│03│(原名:○○生物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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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2 │股票 │1 │1000 │ │
│04│(原名:○○生物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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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