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芙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黃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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