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黃漢章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被 告 鍾羽釩即鍾淑櫻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請兩造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核本件原告起訴主
張,應係被告在美國施行詐術致原告受有損害,則本件是否應為
涉外案件?兩造就本件準據法適用我國法,是否爭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