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14號
KSDV,108,訴,414,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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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黃漢章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被   告 鍾羽釩即鍾淑櫻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請兩造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核本件原告起訴主
張,應係被告在美國施行詐術致原告受有損害,則本件是否應為
涉外案件?兩造就本件準據法適用我國法,是否爭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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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