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衛武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振陽
訴訟代理人 閻雨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彥中間請求遷移宮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
第一審全部敗訴,其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並判
准如第一審聲明所示。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