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陳語安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
莊佳蓉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錫根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