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33號
KSDV,108,補,933,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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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林顯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泓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06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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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