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96號
KSDV,108,補,896,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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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被   告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成 
被   告 金順億科技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定 
被   告 龔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7,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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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順億科技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