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被 告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成
被 告 金順億科技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定
被 告 龔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7,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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