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鍾秉承
原告與被告宇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32
萬元,備位請求被告給付852,000 元,上開標的間具有競合關係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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