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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35號
KSDV,108,補,735,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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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陳國三 
被   告 元大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四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寶慧 
被   告 陳秋源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股票帳戶明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提供原告遭盜賣股票明細、款項流向,核
此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
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 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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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四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四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