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資格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48號
KSDV,108,補,648,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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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陳國三 
原告與被告劉文欽間確認股東資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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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