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柯欐潔
被 告 陳建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42,059 元(即原告主
張分配表應剔除被告可得分配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
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