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36號
KSDV,108,聲,136,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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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李健嘉 
相 對 人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已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同條第2 項之所以例外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 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 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提起抗告時,得停止執行,係為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倘獲勝 訴確定,卻因其物遭執行無法回復,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僅於法院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至於有無停止執 行必要,則應審究提起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 或第三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為斷。倘債務 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 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權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 執行之必要,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87 號裁判要旨 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請求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核發107 年度 司票字第5456號本票裁定確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相對 人復持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在110 萬元本息範圍 內,強制執行聲請人對第三人即雇主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久陽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執行處以108 年度司 執字第1902號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 院)執行處辦理,由該院以108 年度司執助字第72號清償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以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 108 年1 月15日核發扣押命令,除保留聲請人生活所需費用 15,179元外,其餘薪資債權均遭扣押,禁止聲請人受領、處 分,或久陽公司向聲請人清償(下稱系爭扣押命令),復持 系爭本票裁定聲請查封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房地(下 稱系爭房地)拍賣取償。惟聲請人因遭相對人詐騙始簽立系 爭本票,且就相對人涉犯重利、加重詐欺等罪嫌,向台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下稱系爭



刑案),在此期間相對人已就聲請人對久陽公司之薪資債權 取償424,703 元,僅有67萬餘元未受清償,為免相對人在遭 刑事起訴後,隱匿其不法犯罪所得,致聲請人追討無門、流 離失所,難以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爰依法聲請 法院於系爭刑案偵查終結及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程序,並 考量系爭本票債權已獲部分清償之事實,酌減擔保金等語。三、經查:
㈠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已明定僅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 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 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 裁定提起抗告時,得停止執行,至於「提出刑事告訴」則不 在得停止執行之列,更何況聲請人檢呈之刑事告訴狀未見任 何收狀戳章(見本院卷第4 至8 頁),從形式上觀察,亦難 認確有系爭刑案繫屬高雄地檢署,聲請人猶執此請求停止系 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顯有未合,為不足採。 ㈡又聲請人於107 年11月19日系爭本票裁定確定後,隨即向相 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 權不存在,經本院以107 年度雄簡字第2392號受理在案(下 稱系爭本案事件),並於108 年3 月8 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 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本票裁定卷證及系爭 本案事件判決,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31、24頁),堪認相 對人對聲請人確有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存在。揆諸首揭規定 及說明,相對人既依法行使其票據債權,即難認有停止執行 之必要。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尚與 法定要件有間,且無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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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種類│發票人│ 發票日 │ 面額 │指定受款人│ 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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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票 │李振裕│106 年7 月10日│ 110萬元│ 未記載 │ 未記載 │
│ │ │李健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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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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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所有權人 │ 不動產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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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健嘉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
│ │ │137 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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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李健嘉 │高雄市○○區○○段○號4 號,即門牌號碼為高雄│
│ │ │市○○區○○路00號3 樓之1 ,權利範圍全部之房│
│ │ │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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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