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92號
KSDV,108,抗,92,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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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92號
抗 告 人 莊清安 
相 對 人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9日
本院107年度雄救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 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民國108年5月23日 裁定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雖就抗 告費聲請訴訟救助,然本院已於108年7月1日以108年救字96 號駁回聲請已告確定,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費,有查詢 表為憑,依前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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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