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766號
KSDV,108,審訴,766,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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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766號
原   告 林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律師
被   告 林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以其為被繼承人陳秀來(於民國107 年5 月27日 死亡)之繼承人,而被告於104 年間處分變賣陳秀來之財產 ,得款新臺幣(下同)3,941,697 元,業已侵害陳秀來之權 利,並獲有利益,原告基於陳秀來之繼承人地位,自得依民 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3,941,697 元及其利息。然而 ,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鳥松區,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 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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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