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720號
KSDV,108,審訴,720,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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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720號
反訴原 告
即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
證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
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
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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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