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720號
反訴原 告
即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
證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
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
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