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461號
原 告 振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名
被 告 高雄市鼓山區中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蕭木川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鼓山區中山國民小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
於108 年6 月27日擴張其訴之聲明,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922,250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922,250 元;備位
聲明請求被告履行契約,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88,000 元。先、
備位聲明,應以較高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922,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9,690 元外,尚應補繳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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