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勞訴字,108年度,72號
KSDV,108,審勞訴,72,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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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勞訴字第72號
原   告 林原禾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崧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明宏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民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黃靜瑜律師
      黃綺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 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 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 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20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略謂被告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構 公司)未經經濟部核定規劃興建生態池,卻仍於民國105 年 4 月間在高雄市燕巢區之廠區西南側挖掘、興建生態池1 座 (下稱系爭生態池),嗣又疏於維護,導致系爭生態池中之 水質汙染嚴重,孳生惡性細菌。原告於106 年2 月18日應被 告中鋼構公司及被告崧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崧僑公司)之 指示,為被告中鋼構公司進行系爭生態池馬達維修工程時, 因被告中鋼構公司放任系爭生態池中之水質持續遭受汙染, 孳生惡性細菌,被告崧僑公司又未主動提供防水靴鞋予原告 ,使原告遭到感染,導致「足癬、合併局部感染有分泌物」 及「蜂窩性組織炎」等語,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其起訴狀附卷可稽。查被告中鋼構 公司之所在地在高雄市燕巢區,被告崧僑公司之所在地則在 高雄市鳳山區,足見各被告間之所在地並非在同一法院管轄



區域內,且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其侵權行為地為高雄市 燕巢區,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之管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 應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玆原告誤向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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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崧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