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4129號
KSDV,108,司票,4129,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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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129號
 
聲 請 人 周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世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周良信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聲請
  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
  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張世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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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